无锡房产纠纷 赔偿问题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4:35:14
本人于2008年在无锡购买一间商铺,合同定2008年12月31日交房,交房手续也办了,后来才知道开发商的综合验收于2009年2月27日才通过验收.

当时签得合同里面有一条: 关于出卖人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的说明

下面我将合同内容 列出来给大家看看

关于出卖人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除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入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实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换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请问专业法律人士,开发商到底应该赔偿万分之五还是万分之十呢?

你已经办理收楼手续,那就表示你认可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因此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具体再联系

你好!根据法律,当事人签署了合同,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如果出卖人符合逾期不超过30日的情况,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如果逾期超过60日,则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十,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此复!

你的问题中说08年12月31日交房,也办了交房手续,那是不是说合同中约定是12月31日交房,而开发商也按时交房了?如果是这样,你的疑问是不是开发商直到09年2月27日才通过综合验收,你认为这才是他实际的交房日期?如果上面的问题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我答复如下:
1、关于交房的日期,如果你们的合同中有约定交房的标准应是通过综合验收,那开发商当时达不到交房标准就通知你们收房,你可以拒收。如果没有约定,那现在很多地方并不需要通过综合验收才可以交房,单体验收合格即可,至于绿化什么的等配套可以之后再去做综合验收。所以在交房时间与标准的确认上,一要看你们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二要看你们当地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2、如果开发商可以视为是2月27日才交房,那也要看其逾期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如冰灾、地震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又有相应文件说明,或者你的问题中说的合同第八条原因导致的,开发商可以免责的。要把其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延期的那段时间从中除去。
3、如果不具备上述的原因纯粹是开发商原因导致的逾期,已经过去近90天了,那按合同中的约定来,你不退房的话开发商应按日万分之十来赔。
从你的问题中的具体情况来看,很有可能不存在开发商要赔偿的问题。

关键是如何界定开发商违约了,你看看你合同上关于交房的约定,不是一定要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才可以交房,有的合同上约定是“经验收合格”,但没有明确经谁验收合格,所以按照你的情况,只要开发商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你,并且你已经办理了收房手续,你就无法要求赔偿的。

如果你已经办理收楼手续,那就表示你认可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因此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至于综合验收,合同上也有约定,你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