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留地相关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0:08:42
我家和村里其他几户农户在我家后山都各有一块到两块的自留地,今年在自留地边上修了一条高速公路,没占到我家的自留地。但是为了便于施工, 修了一条便道 ,我们的自留地全部给挖了露出了岩石,各家的地界也没了(70年代分的自留地没有任何合同和手续),当时找村里,村里说以后个大家补偿,后来再找村里就说自留地早在1979年收回了,给每人1000元补偿算了。(大约6年前在我家这建供热厂,也是占得自留地,村里要的是6万一亩地给农户3万5千元一亩)现在我想问村里是不是有权单方面收回自留地,不用通知农户。是不是要有手续才能收回土地。如果没有收回土地的把我们的地、破坏了是不是要和我们签个协议。定好征用土地时间,赔偿办法,土地的恢复办法。(公路的土方工程是由村长一些人包的)

1、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
   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2、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
   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你去律师事物问就好了

从目前的情况看,自留地的现象较少,很多地方都没有留地了,关于自留地,村里也有权利收回,但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收回,而是作为承包地给了农民。你所反映的这块自留地,没有被征用,应该说是暂时借用,对于这种情况,借用期间借用方对你们也要付出一定的费用,而且今后也要替你们还原,保证借用结束后能正常耕种。

自留地属于集体土地,收回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