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cco125125老师,固定资产的疑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0:18:44
1、关于固定资产,新税法规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哪现在可以认定为固定资产的范围比以前大了还是小了?我认为是大多了(以前除了那个条件外,价值低于2000元的也不认定)。
比如我外购了一台打印机2500元(使用时间不能确定是否能超过12个月,因为要依据它的打印量,有可能为了赶一批生意,一次就打印了50000张纸,它仅用了3个月就坏了,修理费太贵,还不如买台新的),有人说不能列为固定资产。
2、认定是否为固定资产,是按单个还是按批次?还是举例购买打印机,如果说买了一台2500元的打印机不能列为固定资产,那我一次买了10台这样的打印机,能否列入呢?日常生活中,买办公桌椅经常会碰到这种难于判断的情况!
3、关于电子设备的认定,是否只有税法释疑中列出的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才能作为固定资产,还是只要由集成电路和、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都能认定为固定资产?
4、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94]026号及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文件,只要符合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在固定资产目录、按固定资产管理并已使用过、售价不高于原值)就不征收增值税。但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税函[2009]158号又说要征增值税,只字不提售价是否低于原值的事。更领人疑惑的是,财税字[94]026号及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文件并未列入作废文件清单中。
实际工作中时常遇到以上情况,望老师能能给予答复,谢谢!

你好。

关于固定资产的概念,会计(这里仅指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不包括现行仍然有效的其他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下同)与税法的规定大同小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可见,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会计与税法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原先规定的价值标准不再是固定资产认定条件(其实,价值标准很早就已经取消,日常常被提起的2 000元,其实是一个误解,它针对的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而只是其中的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如福利设施等)。这就意味着,企业购入的物品,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和持有期限的条件,均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规范核算条件下,固定资产的确认,应当以单项(能独立发挥应有效用)为基础,以固定资产目录(企业按规定自行制订编制)为依据。

由此,题中购入的打印机,能否列入固定资产,不是根据购入台数的多少来确定,而是应当依据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来确定。当然,在现实实务中,很多会计核算并不是十分规范的中小企业中,并不一定存在固定资产目录。对于这类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至少应当保持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前后期间的一致性,即:已购入的打印机已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核算的,之后购入的打印机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核算;之前是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核算的,之后也应当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核算。不要有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而有的作为低值易耗品。

关于电子设备的范围问题,没有记错的话,税法好像确实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题中所提到的“税法释疑”,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不是国家财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仅供参考但不具有强制性。

关于固定资产转让征免增值税的问题,原有的规定确实复杂甚至说是有些混乱。但是,在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