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酒后乱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4:42:21
我姐姐在4月28日晚和朋友喝完酒后在大脑模糊的状态下被2男带去开房发生了关系,中途她还有拨打110报警后手机被抢夺,110有回拨过来,她酒醉后就光要上厕所,第2天她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在调查中发生有监控器监控到开房前她上完厕所后到前台和那两男子说话,我姐说她意识一直是模糊的,后来因为在发生关系时被惊醒所以打电话报警,她说警察的意识是说她酒后乱性,中途打110报警时因为自愿发生关系后心里不平衡,请问警察能这么认定案情性质吗?因为如果认定是酒后乱性的话那男坏人就不会受处罚,我姐这属于被轮奸的,对她心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酒后乱性词语意思:人因醉酒后(不省人事除外),由于酒精对大脑中枢神经的刺激使本来正常的性情变得紊乱了,从而于酒精的作用下作出正常时做不出的一系列失去理性的事情,其行为已经不受法律、道德的约束了,随心所欲,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其中,有一项比较特殊情况,若相识的男女之间若因醉酒后(不省人事除外)发生了性关系,根据每人思维方式之不同,若一方或双方真心悔过,也不是有意为之(而是否真的酒精性失忆就要看其人品了。),或可获得单方或双方谅解;若单方或双方本就有男女好感也可借此推进彼此关系或二人都由无男女好感发展为恋人关系。
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键点是违背妇女意志。跟加害人是否喝酒没有关系。

  酒后乱性,法律不调整,属于自治领域。
  强奸罪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
  要想认定这两个人是强奸行为,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
  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这种特殊的关系,如果没有使用这种关系,双方完全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则不以强奸罪论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2)强奸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强奸罪的最关键的环节。也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识和其发生性行为,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在实际案例中,有妇女事先表示同意,但行为人真正实施行为时,妇女则明确表示反对的。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