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乐版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0:36:14
问下 比如说 我想自制音乐(用音乐制作工具等) 自己录制
把比如说 周杰伦的---菊花台 做成 吉他版
然后 也把许多歌曲做成 吉他独奏版
出自己的 音乐制作专辑
这样刻盘去卖 或者说在网上分享。。。
这样合理不。。。
会出问题不?

(我倒是有见过好多翻唱的专辑 不过我好多还是不懂希望大家指点)

就说邻接权吧,有些独立厂牌和音乐家会委托别的唱片公司或者版权代理公司负责某个区域的发行,这导致很难确认版权所有者与代理方之间的具体授权情况,是否包括新媒体的授权应用、授权的期限以及授权的区域等等。要减少此类的版权纠纷问题,唯有尽可能理清楚源版权所有方和相应的版权证明文案。尤其是在国内,授权方提供的信息中往往会缺乏源版权所有方的信息。

  说到词曲著作权就更为复杂了,它应当包含100%的词作者权利和100%的曲作者权利,这中间的词作者和曲作者很可能分别签约不同的音乐版权公司。而当歌曲被翻唱被改编后,又可能出现歌词继承作者和编曲者的权利,那么权利就再次被分割。那么最后的结果一首歌曲可能有数家版权公司按不同的版权比例控制,只要没得到这数家版权公司的集体授权都不能算拥有完整的权利。

  图示的是EMI音乐版权公司在词曲著作权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到表中所列的几首歌曲词曲控制比例均是不完整的。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了一非官方机构CISAC(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为了保障音乐创作者的知识权利不受侵犯,一些国家设立了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入CISAC联盟下,像中国的音著协(MCSC)、台湾的TMCS、香港的CASH、韩国的KOMCA和日本的JSRAC都属于此类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大多数国家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官网都用的是org域名,音著协似乎比较特殊,但事实上它仍属于非官方机构,只是有国家版权局的背景而已。)

  词曲作者和音乐版权公司以会员身份加入相应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委托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收部分版权的版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则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运营费用。不同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签订互为代表协议,如果日本的JSRAC与香港的CASH签订了互为代表协议,那么CASH会员的作品在日本的部分使用版税将有JSRAC代为征收,反之亦然。

  上面我强调了这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是代为征收部分版税,因为它们大多只代为征收三项公共使用版权的版税,包括公共表演权、公共广播权和公共传输权。也有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