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0:08:26
楼主你的理解有些错误,不能因为规定不一致,就认定他们的效力大小,而应该深入看其本质
1.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矛盾,指定的双方是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各部门,难以区分大小,所以需要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矛盾,国务院个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也没有高低之分,所以也要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矛盾,因为制定双方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是向地方人大负责的,所以是可以区别高低的。
楼主不要用比大小的角度考虑这个,而应该用矛盾产生的原因来解决这样的制度设置。一家之言,同参考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