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0:08:26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里写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言下之意就是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大小之分喽,第三款又写道:“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言下之意是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第八十二条中也明确表示)。我的问题是,既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部门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那么理所当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可是第八十条中明确表示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规章,这不是与上面推到出来的结论有矛盾吗?我一直想不明白,还望答疑解惑

楼主你的理解有些错误,不能因为规定不一致,就认定他们的效力大小,而应该深入看其本质
1.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矛盾,指定的双方是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各部门,难以区分大小,所以需要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矛盾,国务院个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也没有高低之分,所以也要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矛盾,因为制定双方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是向地方人大负责的,所以是可以区别高低的。

楼主不要用比大小的角度考虑这个,而应该用矛盾产生的原因来解决这样的制度设置。一家之言,同参考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