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参股股东对债务偿还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8:33:34
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参股10% ,我不负责经营公司,也不是法人,公司一直以来从帐上看都不盈利,经过股东会的表决由我实行监督,所以每次资金运作都要有我的盖章和公司的盖章才能生效,这家公司的主要执行人也就是最大的股东见上帝去了,原因就是严重的资不抵债了,请问我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我的处境,我应该怎么做,谢谢各位了!
1.我代表的是公司行为
2.我的盖章也可以说是形式上的,但是对内容也有责任审查
3.不是因为我的原因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是执行人经营不善造成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就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人格,以其自身的全部资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二、一般情况下,股东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在经营造成的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不正当控制公司,任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等情况,该控制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四、从你陈述情况来看,你担任的是监事职务。现在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对你而言,最不利的后果也就是如果对外负债过大,清算结束你无法获得公司财产的分配了,但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连带债务责任。

1 如果你代表的是公司形为, 则不需要负责任;

2 如果你代表的是个人形为,则需要负责任

3 从你描述的看,你是实际上的监管者,也只承担监管责任, 即,如果有经营决策上的责任,你也只承担次要责任,监管方面的.

4 当然,具体问题还要看你与公司如何约定的,你盖章的依据,比如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还是对内容也有责任审查,还要看你是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是否因为你的原因带来严重后果.

原则上说,你不用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