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法律问题(律师,经验者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6:43:53
前提:
1。
2005年8月,甲方买房,当时女友(以下简称乙方)家出了14万元支援房子首付。
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汇款到帐的帐户为乙方的名字。
打款时是乙方跟她家人沟通,口头上没说清是借钱还是给钱,也没有字据。
但甲方跟乙方口头说过,14万算借的,一定要还给乙方家的。
房子是贷款的,户主名字为甲方。
2。
2006年11月,甲方,乙方分手。
3。
2007年2月,乙方家人跟甲方提出还钱,数额要求是19万。
(理由是乙方认为14万元属于投资行为,应该按房子的市价要求利息5万元)
甲方在电话里曾答应考虑。
4。
从2007年起,到2008年4月间,甲方分几次汇款给乙方父亲的帐号,共计14万元整。
汇款存根都有保留。在确认14万全数到帐后,甲方电话告知乙方家所有钱已还清。
5。
乙方从2004年初到2007年11月二人分手为止,一直没有工作。
生活各项开支(房租,吃饭,购物等)均由甲方承担。
6。
由于乙方没有工作, 购房相关费用:
房子首付的一部分(14万以外),收房费用(税费等),贷款月供等,一直全部由甲方负担。

问题:
2009年5月,乙方父亲通过短信,要求甲方给他5万5千元(5千元为新生利息)。
甲方认为14万属于借款行为,已经全部偿还。乙方额外要求的金额不必回应。
在此,
1。甲方的观点是否成立?希望了解相关法律或者类似案例。
2。如果依据法律判断甲方需要多给钱,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非常感谢!
前提中的5更正一下:
2004年初到2007年11月二人分手为止
->
2004年初到2006年11月二人分手为止

另,感谢一楼回答。

1.甲方关于借款还清的观点是正确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话是不用额外支付利息的,
2.房子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没有争议
3.甲与乙恋爱期间的各项花费是不能够向乙要回的

根据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如果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的话,法律上应当是不能够支持还利息的,即欠款人我支付利息的义务,中国律师:471651659

您好,:
1、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甲方不用支付利息给乙方
2、房产属于必于甲方自有财产不是双方共同共有
如果回答好的话,请加分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甲方不用支付利息给乙方
只是属于民间借贷,至于生活各项开支(房租,吃饭,购物等)这些就无法要回的,法律上也不会支持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