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有关产检假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7:31:13
有在厦门企业的朋友 可否提供下你们单位关于产检假是如何规定,怎么安排这个假的.我们公司打算制定产检假,领导要参考借鉴下其他单位的情况,关系到员工的福利问题,拜托各位了

新劳动法的规定: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厦门地方的产检假一般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出入不大。

直接查看《劳动法》,细则上要看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