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3:03:30
我们班上要模拟法庭。
希望大家帮我想想怎么辩护。

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请大家帮帮忙。
最好是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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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如下:

原告:赵某
被告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
被告二:山东航空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5日,原告委托被告一托运山鸡一宗。出发地点为济南,目的地是厦门。所托山鸡通知被告二SC187航班运到厦门机场时,出现山鸡大量死亡的情况。厦门港出具了签证,但明确表明“不涉及对责任的认定”。收货人陈某某收下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签收。原告索赔未果后,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返还运费3600元。

航空公司只管托运,收货人已经签收了,就和航空公司没有关系了。而且原告也没有给山鸡买保险啊。

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法规.如果是未能申明价格或未能投保的货物因为航空公司丢失或死亡只能按规定赔偿.

返还运费已尽不错了 因为已签收承运方不负任何责任。

应赔偿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