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数比允许扣除数少,要不要调增纳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1:56:17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如果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数比允许扣除数(按工资的14%计算)少,那还要不要调减纳税金额?那是只按实际数扣除即可?
谢谢!

不做纳税调整,按实际数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0。因此,贵公司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数比允许扣除数(按工资的14%计算)少,那么,第4列“调减金额”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