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5:11:45
两兄弟的父亲跟随大儿子生活,并以大儿子为户主承包农村土地,其父亲亡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小儿子有份继承吗?

大儿子为户主承包农村土地,其父亲亡故后,土地继续由大儿子承包,小儿子无权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于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具体操作需要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确定。

仅就福建省而言,通常的司法实践认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是农户,不是农户中某个成员,因此虽然农户中某一个或几个成员死亡,但只要还存在其他成员的,就不发生继承问题,而由农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农户成员均已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不再由该农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林地,可能又会不同。

小儿子有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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