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债权人 乙:债务人 丙:保证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9:19:39
甲:债权人 乙:债务人 丙:保证人
乙向甲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由丙作一般保证。一年期至后,由于乙做生意亏损无力偿还账款,甲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财产,等判决书下了已经过了8个月。等法院强制执行完乙的财产时又过了6个月,且未能将借款全部偿还,甲便要求保证人丙偿还剩余款项,却遭到丙的拒绝,理由为保证期限已过,因为《合同法》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问:丙的理由是否成立,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所以在起诉后至法院终结执行前均属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2、法院终结执行结束后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终结执行裁定下达后6个月内起诉会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