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民法通则》里的相关条款有所不同,前者有“神圣”,后者没有。请问是否冲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7:41:30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有学者指出这条规定与《宪法》和《民法通则》里的相关条款有所不同,它给予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以平等的保护。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与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不一样,前者有“神圣”,后者没有。因此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你认为是否需要对各种合法物权给予平等保护?请说明理由。

学者教授有时候是学糊涂了,他们不考虑各个法的调整范围和效力的不同,单从字面上理解法条并且以这种方法来推测立法者的意图。
宪法是我国的更本法,它具有概括性、最高性,它是一部确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他需要有严肃的不可置疑的文字来确定公民的权利。而民法是部门法,它指导着司法实践,他更具有可操作性,他需要考虑到文义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二者本来就不会在字面上完全使用相同的字义,单从字义上理解法律是悲哀的,我们所学的法律理论用于更好的理解法律,从无字句处悟真义,真正的理解法律精神,才能解决好法律中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