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审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2:57:39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销售收入账载金额******元,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业务销售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元,
这是什么意思啊,请举例说明?
接着上面那段:上述业务收入账载金额合计******元,根据税法规定,应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的税收金额******元,这两句话有什么不同,什么意思?税率是多少。

这就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要做纳税调整。会计制度采取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而税法规定据实确认应税收入实现原则。目前有些公司会存在跨期收取费用的问题。例如物业国税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2008年10月收取2008年10月至2009年3元的房租费,发票与合同度注明房租缴费期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从2008年起应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市否收到款项,都要确认收入。不在按原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即按照租金收入的相应归属期间确认收入。
所以,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业务销售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和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而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即: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业务销售收入,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至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