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合同免责条款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5:35:56
现某学校聘用校外的一位退休教师来校任教,能否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该教师由于自己年纪大,在课堂上由于心脏病突发或者其他问题发生损害由其自己负责呢?合同法第53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怎么理解,上面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该项规定。

广东胡律师:

你与反聘回来的退休老师之间虽然是属于劳务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之间的劳务关系是不受《劳动法》约束的,但是你还是不可以依据同法第53条的免责条款,因为你所针对的是人而不是物,建议你学校在反骋退休教师时慎重,与其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来保障福利,免得到时候出了事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

1、这个不适用合同法,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规定;
2、退休教师的返聘的工伤一般也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但是这类人员应属于劳务人员性质。
3、如果约定这类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在诉讼中跟定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但单位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为了保险起见,建议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首先这个问题是不适用合同法的,其次对退休人员说,不是劳动合同,一般认为是劳务合同,,不对疾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