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后期公司让他去干另一份,这种做法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7:44:10
案例2: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0年8月起至2005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8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对吗?请加以详细的分析……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改为“劳动合约”。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换劳动者的职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没有法定事由,也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任何一方不能随便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重的条约,公司单方面任意改变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近才学的,不知回答得如何,有不把完整的地方,望补充

这案例也太老了吧?《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生效,这之前发生的案例只能按《劳动法》相关条款来分析,对于现在来说,这种分析有什么意义吗?
02年的劳动争议,就算按新的劳动仲裁法规定,一年的时效也已经过了五六年,还分析什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