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助(给点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6:28:46
法律缓助
我妈妈结婚时,便把户口迁入斗门镇八甲石门坑村直至现在,从未变动过,一直是石门坑村的村民,有本人户口薄为证,1987年6月9日于聂潮康登记合法结婚,先后生有一男聂慈龙;一女聂燕凤;并已落实节育措施,因家庭纠纷问题,特别是夫妻性格不合等问题逼于无奈,于2001年2月1日经斗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离婚,离婚后两个儿女仍跟本人一户口薄,离婚多年来自己并2无另行结婚嫁人,家有自留地和自留山,以前在生产队每年分配的各种福利都有本人的份,2005年开展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我是其中的股东一份子,这里有珠海市弄农村股份证书为凭,本人离婚后一直守法自律,只因家庭纠纷的问题五法解决好,造成自救无屋居住,也没有经济能力申请生产队分配住宅地居房自用,更重要的原因是为工作,为生活,被逼暂离石门村,租屋居住在斗门镇,但我的户口一直五离开过石门坑,这实在是人生的惨事。
不知何原因,2008年石门坑另选队长后,石门坑生产队长的组织下另立法规,把本人视为外嫁女,离婚户,在2008年终分配中以村民自治为理由,制订村规民约,无理取消本人在生产队应享受的分配权利,把08年年终分配不发给我,而在生产队中没有本队户口和超生的村民却得到分配权利,我虽多次找队长交涉,都无结果,镇妇联,区妇联都无可内奈何下面是斗门镇府给我妈妈惊讶的结果。
石门坑生产队的上述行为和做法已明显违背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斗字(2007)19号文和斗镇府字(2007)30号文关于“本人离婚丧偶后,本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归基抚养的女子”的规定,斗门镇府2009年3月25日在给本人的信访复函中明确指出:“你的户口已在婚前户籍地长期居住,领有责任田并承担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义务的,可以享受村民待遇,你离婚后,户口还在石门坑,也没有改嫁,所以你有权享受有与村民同等权益”。并向石门坑生产队提出三点要求,责令其改正,然而队长不肯纠正违法的作为,希望大众,或者法律界的朋友帮助我妈一个弱女人发表下意见,有什么合法的渠道帮助我妈?请大家发表意见!

1、请求相关主管机关解决,如你通过上访,政府复函。这时候,你要对政府施压,要求其尽快解决问题;否则,你可以以政府不作为,作为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
2、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好像有一些法律帮助的电话,可以打下问问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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