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成立后还能继续任职公司法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6 07:40:50
该公司为合资公司,含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成份,此人挪用技改专款专用资金,购买了新的厂房,作为GMP认证的批准条件之一,扩大再生产,不存在个人利益,不存在任何非法盈利及使用,使该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有很大的扩展,生产力及营运更加受益。犯罪事实成立后,该法人代表还能继续经营该公司吗?
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是技改资金是国家审批的 专款专用,打个比:让你买锅,你却买了盆,这就是违法,按道理说该是违纪不违法,但是纪委转交检察院,检察院也已经批捕。
现在我想知道的是,此人缓刑期间还能以法人身份来管理这间公司,以把公司经营的更好作为减刑的条件吗?
麻烦了

一般公司是法定代表人无法保持,股东身份不受影响。不属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不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借给朋友使用,或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公司。等情形。

你这个根本不属于挪用公款。没事。谁说是挪用公款了。

就算是技改资金也不应该是挪用公款。连挪用特定款物也算不上。技改资金也不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之中的任何一个。

检察院批捕并不代表就要坐牢。找个好点的律师绝对能搞定。这根本就是乱扣帽子,估计是得罪什么人了。没事。一审不行就上诉。这种案子都能判挪用公款那除非法官瞎了眼。或是让钱蒙了眼。

另外从法律上说只要没判管制以上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继续当。但是就算经营得好也不会算入减刑。而且一旦判定你犯罪估计也公司也不会让你当了。虽然法律不禁止。

你还是直接依靠法律。这个案子本来就很明显不是挪用公款,也不是挪用特定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