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上因该这样处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7:20:56
法院判决离婚时,判决女方补偿男方财产差价款4万元,女方未履行判决义务,男方,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后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有一年时间未能执行完毕,而这对夫妻在共同生活时,所欠外债13万元,且法院判决夫妻存续期间有连带责任,现债券人已申请强制执行,而男方这四万元财产差价款女方一直未付,现法院意见为合并执行,现法院将要拍卖女方房产一栋,用于偿还债券人外债和男方财产差价款四万元,而法院意见为,扣留男方财产差价款四万元,用于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外债连带责任,请问法院这样做合理吗?有确实的法律依据吗???急在线等!

你既然已经说了“法院意见为合并执行”,
这种情况下,按照你们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情况,
13万元债务当然也是要按照比例(如无特殊约定,按1:1比例)分割的,
当然这种分割仅仅是对你和你前妻内部关系而言,
对于你们的债务人,你们两人依然应当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次法院的执行中,拍卖了女方的房屋,所得款项中的4万元,必然要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你所提到的这4万元,应当视为你们两人所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尚未分割完成的部分,依然视作你们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这笔钱,法院有权决定其归属,判决用其归还你们的共同债务是理所当然的。

合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除能证明债务是在夫妻存续以前或以后,就不需承担连带了。

这样做应该是合理的,因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在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在内部身另外一方追偿。
如果法院拍卖了女方的房产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女方还得在内部对男方进行追偿。
不过你对男方要求的执行,可以提供担保,并征得法院和男方同意,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附执行规定102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