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交通肇事与承租方的法律责任疑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8:56:41
某建设工程公司甲,租用乙(甲的员工)的施工车辆(由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在施工过程中由甲安排在执行驾驶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丁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丁死亡,丙也严重受伤。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丙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
1.租赁合同中某款:(如因驾驶员违规,违章、操作不当或自己无过错;车辆维护保养、维修不到位等车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一切与乙方有关的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和处理;但如因甲方要求,造成的违规、违纪及不正当操作引发的的各项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甲方对事故处理可以协助乙方和自愿提供帮助。)请问此条款是否有效,甲是否可以通过此条款规避责任。
2.租赁合同中某条:(乙方配合格驾驶员一名。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及所派驾驶员负责。租赁期间驾驶员食宿由甲方负责解决驾驶员除正常车辆驾驶工作外,有义务服从甲方安排完成采供、后勤等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宜。)请问是否可以依据本条就丙的医疗费用及丁的死亡赔偿金向甲按照《劳动法》提出赔偿要求。
3.丁的诉讼主体应该是谁。
4.此案件丙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向甲主张工伤赔偿?
5.丙对丁的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
6.乙在此案件中的责任到底有多大?

特别提出,鄙视所谓法律专家,回答过于敷衍,殊不知法律观念的普及就是专家生意的开始,当大众都了解法律并踊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何愁不门庭若市?

租用、借用他人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车辆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租或出借方作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依然要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租赁、借用的情况下,借用人、承租人是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应对自己驾驶车辆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机动车的所有人和机动车实际上处于分离状态,即所有权与使用权、受益权的分离。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的所有人虽然对机动车有物权意义上的控制权,但对机动车的实际作业、运行则没有事实上的支配权,也不能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运行利益。机动车所有人虽然获得了租金收益,但是这一利益的获得是基于对机动车这一重要物质资源的所有权在价值层面上的体现,而不是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来分析,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时,机动车所有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其对机动车的所有权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时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可能会产生危险,所以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机动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驾驶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如果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本身存在缺陷、驾驶入存在不符合或者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下,依然出租、出借机动车的,其因未尽必要注意义务而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出租人的注意义务应当适当高于出借人的注意义务。理由有三:“第一,因租赁为有偿,由出租人收取租金,而出借人一般为无偿(如有偿则实质上与租赁无异)。因此,根据法律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的一般原则,也应当对出租人科以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二,出租人可以通过定价机制等转移风险,而出借人往往并无相应的风险转嫁机制,因此出租人也应当比出借人承担更多的责任。第三,出租人往往是专业的经营者,其专业知识、危险防范能力也往往高于出借人。”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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