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青岛)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1:30:57
曹县(青岛)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

曹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曹县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曹县投资,积极、合理、有效地引进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曹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来曹县投资的县外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建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的70%、后三年的5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
  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的产品研发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三条 对进入县(青岛)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县级以下的各种行政性规费全免;开发区以外的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手续,均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到“一口办理、全程代办、优质快捷”。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不经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不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县(青岛)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六条 新进境外项目的投资额按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第七条 各乡镇招商引资时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乡镇)原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曹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届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表彰奖励为曹县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社会各届人士,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县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工业投资项目的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县外投资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境外资金按资金汇入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第三条 奖励原则
  招商引资项目不可分割,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