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知识产权简答题, 要求具体到法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3:32:42
医生李某拥有治疗糖尿病的“祖传秘方”,中医研究院与李某合作研发出一种中成药,并于2004年1月10日合作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年7月10目专利申请公告,2007年1月10日获得了授权,该中医研究院的附属医院自2005年10月在临床治疗中以科研药的名义向病人出售该专利药品,没有取得李某的同意。2008年1月李某得知该附属医院使用了这项专利药品,认为附属医院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停止使用、赔偿自申请日(2004年1月10日)起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该医院认为:在临床中是以科研药的名义使用,属于专利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请同答:(1)该医院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李某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是否成立?
(3)李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1)该医院不构成侵权。因为医院与李某一起共同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因此,医院属于专利权人之一,有权利实施该专利。至于医院认为的“在临床中是以科研药的名义使用,属于专利的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在以经营为目的进行销售。
(2)李某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不能成立。
(3)既然(2)都不成立,更谈不上赔偿了。

一楼回答不够准确!
1.该医院的抗辩事由不成立。《专利法》规定: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医院在临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药品不是为了科研目的,向病人出售科研药不属于科研行为,医院的侵权行为成立。
2.李某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成立。
3.自申请日到公开日之间,李某要求赔偿的主张不成立,在公开日到授权日,李某只能请求使用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李某可以主张自授权日之后的专利侵权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