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资产会计入账价值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0:33:24
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按什么价值入账,是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曾做过的题中,将自产的存货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赠送,分发股利是按账面价值算的,而用于分发职工福利是按公允价值算的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这有什么标准吗?像非货币型资产交货,有明确规定如果交换有明显商业性质并且公允价值可计量,按公允价值记账,没有的话按账面价值入账。
还有第二个问题,说某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产散装粮食白酒10吨与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等价换取酿酒所用原材料222300元(含税)算一下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以酒厂为主体的话上缴的增值税22300/(1+17%)*17%,消费税22300/(1+17%)*20%+10*2000*0.5 如果以对方为主体话上缴的增值税22300/(1+3%)*3% 这样算对吗?不对的话应该怎么算?
看了一下几个回答,发现大家都在讲非货币型资产交货,这只是我举的例子,我真正想知道的是税法上归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当然非货币型资产交货也是),将自产的存货用于集体福利或用于个人消费,用于无偿赠送,用于分发职工福利,交税时自然是按计税价格。入账价值是按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有什么判断标准,目前知道的只有分发职工福利和对外投资是按公允价值,其余按账面价值。曾经看到有一本书上说像以上行为要看对企业来说是否产生增值额,如果是采用非合并方式或采用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方式下取得的投资自然是产生了增值额,但用于职工福利不是自己消耗掉了么,怎么产生利润,不能产生利润又怎么能按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你理解上有问题,非货币性交换的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核算。

非货币性交换中包含两种模式,一种是具有商业性质的;一种是不具有商业性质的。至于这两种的区分其实很简单,通俗上讲1、具不具备交换的实际意义;2、是不是同一控制企业下的。其实实务中往往以第二条作为主要判定标准。

具有商业性质的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的公允价值+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不具有商业性质的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上面说了,入账价值计算的标准。可以看出不同的地方就是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同而已。下面我们讲税金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核算中,就是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就很简单的理解,无论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属于“具有商业性质”,也不论你入账是不是采用公允价值,计算税金都必须按照公允价值来计算税金。

比方说,同一控制下的A/B两个企业发生交换行为,A企业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角度出发,将本企业中成本100万,公允价值200万的一批商品与B企业的一项账面价值100万,公允价值150万的无形资产进行交换。那么A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100+200*17%=134万元;B企业的库存商品入账价值=100+150*5%(这个价格为含税价格,如果税务认可,则可开票抵扣进项税金)。

上面这个例子就是典型的非商业性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希望你能理解。

=================补充
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存货,都是视同销售行为,其公允价值计入营业收入,其成本转入相关的科目,如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捐赠也是同样,按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呵呵,视同销售简单上理解,就是当成正常销售来处理。

比如甲企业以自有的100件产品A用于生产车间职工福利,100件B产品用于机关管理部门职工福利。A、B产品市场价格均为100元,A、B产品库存账面价格80元/件,增值税率17%.假设市场价格=计税价格=公允价格。

分配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