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事情怎么解决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0:36:44
你好,紧急求助:我的父母因为邻居建房和他产生了矛盾,因为原来两家是共壁,我们家希望能在两家中间留一条阳沟,避免生活用水浸进来,但他们家认为是他的土地不予采纳,因此两家闹得不愉快,他家口称如果我们家影响他施工就要弄人(动手)。我爸爸见按他们家的施工,在我们两家中间留出了一个三角形的位置,雨水更容易流向我们家的墙壁,又找他们协商说从地下走一条沟没有成功。后来就在自己家楼上修理因为对他们家拆房暴露出来的墙壁,他们家的工人说爸爸弄掉了灰块什么的掉下去,影响了施工,但没有伤到人,上午的时候他们几个在楼下还用砖头砸了我爸,下午的时候,他们见我爸又在弄墙壁,说没有办法工作,其实距离他们施工的地方有几米远。他的四个工人拿锄头跑到我家楼上,声称要弄死我爸爸,当时我爸爸见人多,用一根钢筋把门抵住了,我爸爸是在二楼上的阁楼上,他们在二楼,他们几个人就和我目前在房门前抢锄头,后来锄头打在了门上,门开了,我爸爸的钢筋打在了其中中一个人嘴巴和脸上,当时就流了血在楼梯上,他们见有人受伤后就跑了出去,在出我们家的时候把我奶奶86岁的老人弄到了地上,奶奶出现了头晕、呕吐等症状。我妈妈见这样的情况,怕他们再跑进来,就打了派出所的电话,派出所来了两个人,我家邻居在此过程中马上找了两长安车混社会的人,还好派出所的人来得快,我爸爸没有被打,派出所询问了一下情况,并在我们家采了点血迹,并把我爸爸带到了派出所了解了些情况,叫我们家给对方2000元钱垫付医药费用,尽量私了。妈妈把奶奶送去了急救中心,经检查还好没有脑震荡,住了3天医院用了1300多。第二天派出所才叫对方录口供,对方不承认是在我们家受伤的,说是在他们的工地上被砖头弄伤的,我奶奶不是他们弄到地上的,并刻意夸大伤情,要求我们家赔偿他的医药费等费用,派出所相信了他的证词对我做了治安处罚,但处罚书是在对方告我们民事赔偿后,我们提出没有收到治安处罚书的后一天才送来,离他们做处罚的时间距离了4个多月。很明显是为了受伤的人在民事官司中有更大的胜算。现在民事官司没有裁定,因为我们收到治安处罚书后向下一级公安机关做了复议,后来复议维持了原决定,我们又提了行政诉讼。还没有判决。
想问一下专业人士
1、这样的行政诉讼胜的机会大么?
2、我们应该从那些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
3、治安处罚书没有按时间送达是不是有效?
4、受伤的

从你的描述来看,这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是双方混合过错的复杂案件。且双方人员无伤民情达轻伤以上的,所以该案上升不到刑事案件的程度,主要的解决途径就是公安机关的调解和法院的民事诉讼。
你的第一个问题,胜诉的机率还真不好说,民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所以要看你掌握多少对你有利的证据,警方办案是有时间,讲程序的,也有时限规定,所以什么时候录的口供并不影响案件办理,但《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如果象你所说确是四个月后作出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超时限办案的问题,该处罚应该是无效的,应予撤消。
《刑法》第245条规定: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但刚才已说了,这只是民事纠纷引发的,对方的行为明显构不上犯罪,所以该法律条文不适用,而治案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针对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规定,只有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你可以从对方打坏你家门,损坏你家财物这方面考虑。
最后说一点,这是民事纠纷,混合过错,双方应本着息事宁人,邻里和睦共处的大方向来考虑,能让人处且让人,给人方便,自己方便。各退一步看问题,非要闹上法院了,就在法院了结,不能再节外生枝,惹出更大事端。

诉讼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程序,而且对出庭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最好找一个委托代理人,否则
1.占用自己的时间
2.由于不了解仲裁和诉讼规则胜负不一定
3.赔偿数额一般较少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