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高手的帮下忙 谢谢了 急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03:22
李某和王某带邻居家5岁小孩黄某外出玩耍,路遇一大粪坑;李某.王某想与小孩开个玩笑,说:“叔叔把你甩到粪坑里”。黄某说;“叔叔不敢”。李某和王某随即走近粪坑,躬身做甩人动作,黄某拼命挣脱。挣扎中,因站不稳,李某和黄某两人一同掉入粪坑。后李某被救,黄某不幸死亡。
问:(1)李某和王某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1.构成犯罪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原因:李与王做出了躬身甩黄某动作,黄某本能挣扎,致使黄某掉入粪坑死亡;李与王无主观故意,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构成,两人有共同的动机(开玩笑),共同的行为(躬身甩黄某),造成了相同的结果(黄某死亡)

抱歉,我收回对问题2的回答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5岁黄某是无行为能力人,平时有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保护并对其负责;在其与李某和王某外出游玩时,黄某的监护权暂时由李某和王某承担,所以李某和王某应该对黄某的行为负责并且要保护其生命、财产安全。
(1)黄某不幸死亡是由于李、王二人的过于自信造成的,虽然二人没有故意杀害黄某的犯罪意图,但是应该能料想到黄某这个5岁孩童掉入粪坑中的后果,由于他们自信黄某掉入粪坑的事情不会发生。因此,李、王二人是由于过度自信导致黄某的意外生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由于李、王二人没有杀死黄某的犯罪意图,自然构不成共同犯罪。

以上是我的分析,如有不对之处,请指正!

既然是案例分析,就绝对不可能是无罪
问题2问他们是否共犯,这就更肯定问题1构成犯罪
知道这个意思,就会省下你很多时间
三楼说的不错,
1、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的过失)
2、构成共同犯罪,虽然没有语言沟通沟通,但李某和王某随即走近粪坑,这属于默契、暗示,等于二人串通好的,实施了共同的行为造成了共同的后果。所以还是共犯

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