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刑法能否作为定罪的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6:12:14
如题,一些危害行为在刑法典中找不到依据,但是在附属刑法中有规定,但是附属刑法中只有罪状,没有法定刑,能依照属性刑法定罪吗?如果不能,那么附属刑法岂不是形同虚设?很疑惑……等待高人。
例如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对于这个犯罪行为,刑法典就没有规定,但是在公证法就规定了,而且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都可以构成。

个人认为不能按照附属刑法来定罪

按照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定罪只能严格遵循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统摄全局的效力!

第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想必附属刑法不可能超越犯罪构成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我还不大明白怎么可能出现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却出现在了附属刑法之中的情况。

以上是个人的浅见

不行吧,像这个公证法的规定: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应该找相适应的刑法条文来定罪,比如说滥用职权罪等等

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只是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