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7:22:40
案情:自然人之间借贷,借款人书面约定2007年12月31日归还,利息月付.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口头要求有计划延期还款,利息照付;权利人同意.但此后借款人已经多次未履行口头还款计划,一直延期,利息付到了2008年12月31日(利息通过银行转帐到权利人帐户,但转出帐户并非借款人帐户).现在已经是2009年5月,拖欠利息5个月,且何时归还借款也无说法了.请问:1.权利人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起民事诉讼,还有时效吗?2.借款人支付利息是其还在履行义务的事实,但是,上述利息转出帐户并非借款人帐户,能证明借款人还在履行义务的事实吗?

有效.诉讼时效2年是从应当履行义务期满后2年内.

借款的时效是2年,你现在就可以起诉,时效自然中断。
至于说证明力的问题,不能说一定就会让法官同意,但我觉得可能性比较大、

从2007年12月31日起,2年内起诉稳妥一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