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事羁押制度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2:09:09
1.请说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之间的司法关系,在三者关系中,公民的人生自由是如何受到限制,并且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受到限制?
2.试说明目前我国律师制度的有关规定,并且说明上述规定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方面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3.你认为超期羁押的原因是什么?它属于政策问题吗?
4.系统地说明你对超期羁押问题应采取何种政策措施最合适。其实施有什么条件?这是否包含你的一定的价值观?

能回答几个就回答几个吧,挺急的,谢谢大家了,有相关网址请提供!!谢谢!!

第一 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如果构成刑事案件的话,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都有可能构成限制,此限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里明确下只是嫌疑人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受到限制的,但是法律规定知道案情的公民都有配合司法机关了解案件的义务。
第二 我国律师制度在2008年得到了补充,律师的权利更大了,在这三个阶段如果嫌疑人聘任律师的话,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如果被拘留或逮捕的话,但一般只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此权利嫌疑人本身可以自己申请,律师可以在审查、审判阶段阅卷和复印材料,以此为嫌疑人洗脱罪名,当然是指蒙冤的。
第三 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很多种,因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各机关的办案期限,所以可能办案人的疏忽(因为一个办案人都同时在办很多案件),或者意外事件(地震火灾不可抗力)都可能导致超期羁押,超期羁押的话办案人和主管人员是要受到处分的,所以此情形一般不会发生,谈不到政策上去。
第四、回答不上来,以上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律师制度,http://lw.gdjyw.com/6/129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