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判决下来之后,到法院起诉时能追加一名被告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4:55:40
2008年,徐州华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为了应对新劳动合同法,将厂内所有临时工转签给劳动派遣公司,找来5家公司,由临时工投票选举出一家,经过投票一家名叫嘉丰的公司当选。不知什么原因,一段时间后厂内通知要和一家名叫百大的公司签合同,工人发现合同上只有(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便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如果不签就是放弃这份工作,大家只好签了。春节前由于百大公司一些违反劳动法的原因,发生了争执,近百名工人被开除。现将徐州华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和百大公司一些违法行为整理如下: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并且至今未拿到劳动和同违反劳动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未实行同工同酬,我年收入不足万元,同岗徐州华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员工收入5万元。违反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我在这个岗位上已经工作了8年(2001年2月至今)违反了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四、我至今没有加入任何工会组织,徐州华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工会不收我们,百大公司没有组成工会,违反了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强迫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每月我的工作日都在24个,多于规定的22.5个工作日,违反了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六、未按规定安排带薪年假5天,也未支付相应补偿, 违反了新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

可以。如有必要也可以追加为第三人。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不行,我估计你没有请律师,因此你自己掉到自己设计的陷阱里面了!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这两家公司是‘联合’关系还是‘上下级’关系?
是‘联合’关系,要有‘联合’的证据,才能作为共同被告,【合同是主要证据】,
是‘上下级’关系,也应有有效证据,才能把上级单位作为被告第三人起诉。

可以,在起诉书中写上其为共同被告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