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房产继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2:12:33
1980年省轻机厂将一套房屋(下称讼争房)分配给姚氏夫妇居住使用。姚氏夫妇共有ABCD四个子女,A结婚时无房,故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在讼争房内。1997年12月,省轻机厂进行住房改革,将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姚母于1997年12月21日向省轻机厂缴纳7544元购买所住房屋70%的产权,A向轻机厂缴纳4512.60元购买了剩下的30%的产权。1998年1月8日,姚母去世。年底,省轻机厂将讼争房产权证发放给A,该房权利人登记为A。2003年,因A另购房屋,故把房屋卖给了甲,并支付了货款。姚氏夫妇的其他子女BC得知此事后将A讼至法院,主张A无权处分该房的70%的产权,要求父母所留的70%产权应由他们四子女平分。此时D也拿着姚母的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分配遗产,也诉讼至法院,要求其父母产权的一半。

1、 登记的证明效力?

2、 登记为A的房屋,其父母的处分该房屋的遗嘱是否有效?

3、共同原告C的权利主张理由(重要)
根据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就当然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属于事实上的所有权,不以登记和交付为取得要件。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A,只能推定A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物权的最终认定,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可以申请登记机构更正登记,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权?故A无权处分其母亲的70%.
其父母的遗嘱有效。共同原告C的权利主张理由是A侵犯了其继承权,但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貌似....

1、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的内容遗产分配;
  2、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你是在这骗答案的吧,这个很像是我去年的考试题.

1.该登记就是产权登记,为A所有。
2.遗嘱有效,父母只能处分70%的份额。
3.c的理由为,A侵犯了c的继承权。

续接楼上关于时效的问题。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时效当然是从2003年诉讼开始时计算,发生中断。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法院没有作出判决,这是题目设置的问题。
2、很明显,这是老师布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