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一审驳回二审会不会改判的问题(附一审判决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2:16:26
我与原告的父亲合伙开办公司,因一直未分红算账,几年前我在公司借了62500元自用,并分别写借条50000和12500,日期为同一日。现原告父亲将欠条(因两套账目,未入公司帐)给其儿子起诉,现一审已驳回,请朋友们看下二审会怎么判决,谢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2005年2月24日被告先后向我借款五万元和一万二千五百元,至今分文未偿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62500元,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2005年2月24日尚在读大三,2007年才去杭州打工,没有经济收入,不可能拥有如此多的钱款。2.其借条书写不符合生活常识,如果是一天所借,应出具一份借据。3.此款其实是当时向与原告父亲合伙开办的**公司(本人为公司股东)借的。4.2003年2004年两家因公司不分红算账多次发生矛盾,那时原告还要打被告,不可能再借钱给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叔侄关系。原告称:被告借钱时其放寒假在家,当时上大三,家庭比较富裕,被告知道其手里有钱,因还贷款先借了50000元,立了借据,当天接着又借了12500元,也立了借据。出借款项后,原告自述未告知其父母,钱都是平时积攒的,平时存放与家。被告借的钱与他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请其父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因贷款向公司投资,贷款到期才从公司借款。被告父母(原告爷爷奶奶)作证:未借被告钱,2005年原告正读书,再者两家已经多次发生矛盾,不可能借被告钱,证实是借公司的款。
另查明,原告之父与被告系兄弟关系,两人于2002年共同投资办一企业。
本院认为:原告所持借据二份,虽然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这种形式上的真实性并不必然证明借款内容形成的真实性。原告提供的借据存在诸多疑点,且与常理不符。1.借条上未署出借人的姓名;2.借款时间原告系在校大三学生,上学期间未有收入,学习费用需父母资助;3.较大数额的现金存于家中,也不符合生活经验;4.出借后未告知其父母;5.原告之父与被告合伙办一企业,并不能完全排除是原告其父转给原告的可能。对于以上诸多疑点,原告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合理的解释,不院不能简单地通过证据形式真实性来直接推断其内容的真实性。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难以确认。应予驳回诉讼请求。

进入二审程序后可能有如下结果: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民事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原告不是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且诸多证据对其不利,二审不大可能改判。但原告之父或者公司可以起诉你,那你败诉的可能就比较大了,毕竟公司的经营及分红纠纷与借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纠纷,不能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