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法律咨询律师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2:26:34
我是省直单位下属的分公司的一名临时工,在单位干了10年半,我们单位在今年开始给临时工缴纳医疗保险,并且让我们自己掏钱补交超过最低参保年龄后的钱【今年我32岁半最低参保年龄时30也就是说我需要自己掏钱补交两年半的医保。另说明我们都有养老保险,并且养老保险实在2001年开始缴纳的。别的保险都没有】我们单位这种情况很多都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单位掏钱所以我没交钱,也没有在自愿不缴纳医保人员名单上签字。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让单位从2001年补交医疗保险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每年签订一次合同,但是2007年底签订了两年的合同,大家都知道单位这是在投机,但是没办法不签合同你就别干,我们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合同说明一切的加班费,特殊岗位津贴即高温车间或者是含有对身体有害的气体的车间的补贴还有就是夜班费【我们是三班倒上12修24小时】都包含在计件工资里。
我的问题是1要求单位自2001年开始补交医疗保险,并且由单位出钱有没有法律依据,这样做有没有可行性。
2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不能要求单位赔偿双休日的加班费,夜班费,特殊岗位津贴,还有就是防暑费取暖费等。
3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后大概能得到多少赔偿【所有的赔偿都包括在内】我是城镇户口月平均工资一千元。
我是石家庄市的

广东胡律师;

1、你可以要求单位补齐你2001年到现在的社保(医疗、养老、工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单位那一纸自愿不缴纳的声明没有用;

2、可以要求前段时间赔偿双休日的加班费,但是夜班费,特殊岗位津贴,还有就是防暑费取暖费这些属于特殊福利你要求不了;

3、这个得你自己把你的工资条拿出来一个个算,光加班费这块就得提供很多证据,还有社保这块要看你们当地的社保缴纳的基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