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婚姻法得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0:04:06
我和前妻生有一女一儿,06年前妻因病去世。07年我又娶了现在的老婆,08年为我生了一个儿子,可是我发现她是在骗我,08年她哥哥结婚共花去我六万元,之后就开始对我无事生非,要离婚,我也答应了,可是她说孩子小,他要抚养,可是还要分割我的家产,还要我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那么我以前的两个孩子她就不要承担抚养费了吗?我要和她分割家产吗?如果告上法院会怎样判呢?

首先关于财产:你个人的婚前财产她无权分割,但是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等是共同财产,对方可以要求分割。你现在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不被分割,你应当找出证据来证明家中的财产是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无法证明的部分,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是孩子抚养,在你们两年时间的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她和你的两个孩子在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她就应该承担部分抚养费用,至于后来你们之间的孩子的抚养费你是必须承担的。

  协商不成,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主张您支付孩子抚养费,分割你们结婚后的共同财产。您和前妻的孩子,对方没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你已经有一儿一女了还准生的?
你们结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要一人一半的,以前那两个孩子她是不用承担抚养费的,你们的孩子你要承担抚养费~~如果你们离婚责任在她不对,那么你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