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家请进——关于土地使用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1:28:24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建房屋建筑物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其中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这样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就会少缴一部分。我的问题是:企业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自建房屋建筑物自用,并且按当时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现在实施新准则以后,能否将以前确认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剥离出来,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且,税务上能够认可这种调整,在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减去原以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贵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即: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直线摊销。所以,应当在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按规定予以调整。即:计税时应减去原以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贵公司计算房产税的固定资产减少,应当经由地税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你这样处理在会计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准则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了有规定的项目之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同时,税务上也是不会认可的。因为,税法规定,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所以,这样操作没有依据。

原来的会计准则下土地使用权也是单独做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啊,当时的规定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做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才对,你现在说的这个情况,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剥离,不过要事先报当地税务局备案(国税和地税都要),经税务局同意才有意义。

一楼说的对,必须报送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