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给予支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1:34:19
2009年4月出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04条:女职工在“三期”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顾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除要求经济补偿外,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到“三期”期满的.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给予支持.

还请那位法律人士帮助解释一下: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给予支持 是什么意思????
我想知道的是: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
所说的劳动合同解除,是不是单位在"三期"内给你炒了就算劳动合同解除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深中法2009年4月15日[XX]号)

10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员的劳动合同,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05、“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不知道现在是法大呀?还是文件大????

补充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是对“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工资的求偿不予支持的意思。

目前我还没有看到这个指导意见,如果真有你说的这个规定,那就是说,在三期内,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除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外,工资只结算到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而2006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劳动仲裁委有一个座谈会纪要,对于三期内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除了给赔偿金之外,工资要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按一定标准支付到哺乳期结束。
如果真的有了这样的规定,无疑,企业违法裁员的成本和以前相比减轻了不少。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唐忠付律师

个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三期内不得解除合同。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不适用违法解除合同的补偿规定。如果适用违法解除的规定,就在法理上产生混乱,比如说42条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工伤医疗期12个月,而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远低于其应得工资,那企业均可用违法解除来规避禁止性规定了。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给予支持。是因为工资是付出劳动的所得,“三期”的除产假期间外其它时间都是要工作的,所以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就没有劳动,也就不付工资,但哺乳期间再就业困难,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