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个人签订合同的养老保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3:15:46
2007年10月与个人签订合同,为期一年(当时他公司在筹备阶段,说公司成立好了再跟公司签),08年5月份左右公司成立了,因为他经常克扣工资,不兑现合同承诺,我准备08年10月份离职,于是没有改签。一年中没有为我缴纳任何保险和公积金,税也没有缴纳,还每个月让我提供与工资数额相等的发票来抵充。现在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没有给,一直磨到现在我忍无可忍了
我有以下几个问题要咨询下:
1.与个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是否也应该按照公司一样缴纳各种保险和公积金
2.公司不给国家报税,发工资给员工却让员工提供等额发票抵充是否违法?
3.时间过去大半年了,是否可以起诉或向劳动部门申诉?(他目前人和公司都在北京)
4.如果去法院起诉,按照每月一万工资额,可以起诉多少钱的赔偿?
再补充一个,我人在外地,如果起诉是否需要去北京起诉,还是在我户口所在地?
先与个人签订合同,后来他成立公司,做的事情是一样的,这个劳动关系应该怎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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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大师,“公司要从08年6月开始到10月支付你双倍工资,你还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这个双倍工资是一个月的还是5个月加起来乘以2,我是与他个人合同到期离职,补偿金是什么意思?
2。5-10月的社保问题,我自己在户口地办理了个人参保,这个和补缴有影响么?现金补偿还是社保中心补缴?我问了好像不可以补缴以前的,怎么办?谢谢

1.不受保护,不属于劳动合同,不需要交

2.这个你得证明公司没交税才能是违法,公司让你提供发票,这个是违规的

3.可以,劳动仲裁1年内有效

4.先仲裁,仲裁有结果或者不受理,再准备诉讼

5.在公司注册地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

6.公司注册前的不好争取,因为不属于劳动合同,也不归劳动合同法管

你现在可以仲裁的是公司注册以后的,你实际没有跟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公司要从08年6月开始到10月支付你双倍工资,你还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5月到10月补交社保

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时间的证据,工资条(这个最重要)、工作证、考勤记录、证人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