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名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5:31:06
《中华人名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第(三)中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请问劳务分包是否属于此条款中的“建筑工程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第52令》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的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请问劳务分包单位的营业税是否由发包人(总承包人)邀纳?

1、劳务分包不属于此条款中的“建筑工程分包”

2、劳务分包单位的营业税,如果承包人以发包人(总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营业税由发包人(总承包人)缴纳。

建筑工程分包不属劳务范畴;
建筑工程分包税款由总包方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