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根据2009年修正案(七)公布后的最新版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6:15:17
从网上找了,大多数自称的最新版本都是假的,因为其第三百九十九条没有根据修正案(四)作出相应修改。
修正案(四)有关于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如下内容: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请在给出答案的时候说出来源、出处、所引用的网址。
2、我要的不是修正案(七),而是根据修正案(七)所公布的最新刑法版本。
3、《立法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然而在网上却找不到全新的刑法版本,唉,中国的立法机关真让人失望?连这一点信息公开都做不到?

源自《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1337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