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所欠借款?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7:04:17
2003年12月,王某所在单位决定派其到新加坡进修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遂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王某直到2004年7月出国亦未还钱。此前张某虽经常来看望王某,但对钱的事只字未提。王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06年8月,王某回国。2006年10月张某因房子急需用钱,找到王某,王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王某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诉讼时效是两年,这是有法律依据。时效应从应该还钱是起算,本案也就是王某出国时起算时效。目前看是超过两年了,如果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在超过时效前有催要或张某承诺的行为导致时效中断重新起算,那他起诉而对方以超过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也只能败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