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0:07:45
一票货在超出报关单签发日期120天以后才登记,所以不能付汇,去外管局申请需要提供“企业为何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等级的说明”,因为从来没办过,所以不知道这种说明该怎么写,希望有经验的提供帮助。

1、《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是否适用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注册企业?

答:目前暂不适用。《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中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目前也无需填写。

2、货到汇款项下,对于同一张报关单拟分不同时期付款的,如何办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

答:将单笔报关单中预计付款日期超过90天(含90天),小于180天的金额进行汇总,如果未付汇金额大于50万美元,可将未付汇金额做一次性登记。《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中“预计付汇日期”填写最后一笔预计付汇日期。

3、如果企业在登记的延期期限内拟使用一份《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在不同的银行分批付汇如何操作?

答:不可凭一份《登记表》在多家银行办理付汇业务。如一笔延期付汇需在多家银行办理,进口单位应当事前将延期付汇总额进行拆分,按照不同的付汇银行,办理延期付汇登记表。

4、一份《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可否多次使用?

答:可以,但只能在一家银行使用。银行在《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签注每次付汇金额和加盖业务章,并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复印件报送外汇局,最后一次付款后,由银行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第三联原件交送外汇局。

5、对于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款期限的,银行需审核有效货运单据、信用证修改函等相关商业单证,但若无修改函,如何办理?

答:按银行惯例操作。信用证项下可用国外议付行电文替代信用证修改函。针对无信用证修改函的情况,进口单位应当提交延期付汇申请函,银行应当审核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有效单据。进口代收项下,银行可凭国外寄单行提交的有效单据办理,付款人无须提供国外电文或修改函。

6、对于异地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可否直接凭异地外汇局出具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办理付汇?

答:可以。但必须同时凭异地付汇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7、《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中的延期付款期限(天)如何界定?

答:用预计付汇日期减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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