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的仲裁机构的组织特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1 07:15:26
是关于我国的主要商事仲裁机构的组织特点
关键是仲裁机构的特点

1.临时仲裁委员会。由业主和承包企业双方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在一国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各自选出仲裁委员组成。在裁决后,该组织即行解散;
2.常设仲裁机构。它有自己的组织章程、仲裁程序、规划,有各自的办事机构和行政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仲裁人员。其职能是办理有关仲裁的行政事务和进行仲裁的组织工作,如办理仲裁手续;在当事人不能指定仲裁员时,代其指定仲裁员;递送文件、资料等证据;开庭时安排记录员、配备翻译员、收取仲裁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等等。

  名称和组织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用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八)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