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关于试用期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2:56:46
小弟最近刚到一家新公司工作,需要签订一份试用期用工协议,协议中有以下两项条款,不知是否合理,请各位指点一下:
1、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公司)要在乙方(劳动者)的第一个月工资中扣发人民币800元作为乙方的劳动保证金,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按本协变色镜的有关规定离职后返还乙方;
2、乙方为甲方工作未满一个月离开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报酬;

还有就是,这个单位给试用期员工发工资时,要用正规发票来换这个工资,就是说发你1000的工资你得拿1000的发票来换,拿不出来发票就别想领工资,这项制度合理吗?

1.试用期协议在法律上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扣发首月工资作为劳动保证金的条款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但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提前3天打个招呼就OK,对于报酬条款,你若在合同上签字了而且未满一月走人的,工资就拿不到了 4.用正规发票换工资绝对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违法的,简直是千古奇闻

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您可以选择不签,去其他公司上班。如果您想在这里上班,以后如果真这样做,你可以去劳动局告,申请仲裁,拿着你的协议

必须不合理、
这个单位给试用期员工发工资时,要用正规发票来换这个工资,就是说发你1000的工资你得拿1000的发票来换,拿不出来发票就别想领工资、
这是违法行为。
建议到工商局举报。

肯定不合理啊。公司叫你拿发票是要想偷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