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正当理由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8:55:19
04年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当时没有两证未能过户,作了一个买卖合同公证。现在可以过了,可房产交易中心说要按评估价缴纳税费,当时的买卖公证不能作为正当理由的依据,除非有法院的生效判决,国家有“正当理由”的明令标准和司法解释吗?我该怎么办?急...09.06.02

二手房过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正当理由认定标准是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从下面3个方面出具房屋的评估价格、具有权威性:
  1、市场法
  又称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此时发生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的房屋
  成交价格做适当的处理,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2、成本法
  是分别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构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构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是以房地产价格各个构成部门的累加为基础来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3、收益法
  又称收益资本化法,是预测估价对此项的未来收益,然后利用报酬率、收益率将其转化为价值,来求取估价对象集中制的方法。

一般是房管局系统给的评估价格,当地房管局根据当地各个区域小区的价格会有 一个指导价,然后系统根据楼层 面积给出一个区间。

市场价均价就是认定标准,不断调整变化的即以整个市场化成交价格量化成交价,而不是单个成交价去量化整个市场价格。

买卖双方的价格是一般不需进行审核的。纳税基数是房地产的价格。自然应以评估部门的意见为准,只有这样国家税收才不会流失。

真的没有更好的办法啊,只能按照他们的步骤去做啊,买房时只认准房产证的的!

按当地市场指导价格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