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教劳动法知识达人,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12:18:40
真实案例,望解燃眉之急。 一门卫,招工时同意月薪八百,做一休一,没有周六周日,只有法定假日时日工资按三倍计算。工作时间为早七点至次日早七点,然后与另一门卫交班,晚上可在值班室睡觉。三年后,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并非解除合同)。请问,根据劳动法,该工人应从公司获得哪些补偿?
先多谢各位热心人的帮忙,再补充一些细节:该劳动者是合法劳动者,尚未退休。合同终止时间发生在08年底。如果算下来每天工作时间平均是12小时,需不需要支付8小时外的加班费?另外强调一点,晚上时间是允许睡觉的。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首先你说的门卫是什么身份,是合法的劳动者,还是学生,或是退休人员,如果是后面两个,那么就没有什么赔偿,如果是前者,那么可以要求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不是从开始工作开始计算)。
2、对方是否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如果是单位,那么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对方是街道成立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话,就不能要求什么赔偿。
3、工作时间,做一休一,每天12小时,那么总工作时间,没有超过国家规定,而且国家也没有规定是周六周日休息,只规定一周休息一天,所以这样看不违法。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根据你对案情的叙述,首先你要确定你所叙述的事件是发生在什么时候,如果是发生在08年1月1日以前,那么合同到期不续签并且是单位提出的那么单位需支付你就业补助金,计算方式和经济补偿金相同,但上限是六个月。
如果是发生在08年以后那么公司就要向这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算法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工作时间的问题上面已经回答了,按你说的应该是没问题。
如果没有给上保险,可以去仲裁申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其他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再看吧。
PS:因为更专业,所以更加值得信赖。

1、并没有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做一休一也就是说48小时内(2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这个符合规定;
2、既然有劳动合同,肯定是正式员工,工作期间社保、医保是要缴纳的,未缴纳可以要求;
3、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要必须是你所说的个人要签合同而公司部同意续签,补偿金应该是从2008年1月1日计算,满一年1个月工资,半年以上按一年,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即在2009年6月1日以前最多是1个半月工资补偿;

看过类似案例,该门卫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但是法律不予支持其要求。
合同到期的不续约,不给补偿,只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