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申报所得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6:39:25
我是天津的分支机构,总部在北京,现在要申报所得税的话,是不是北京国税局开一张分配表给我们,我们就可以直接到国税局申报了。
还有,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先网上申报,然后再去提交分配表吗,还需要什么其他资料?
请不要回答什么向税务局咨询之类的话,谢谢。
谢谢一楼的回答,还是希望有天津的朋友帮忙回答下,最好是熟悉南开国税的朋友。多谢。

分配表是由您们总部将各个分支机构的情况按照规定计算出来的,您们根据分配表到天津你们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个地方有自己制定流程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山东各个地市也不同,我们这里先去提交分配表、专管员签字在去网上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总之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分配表上数据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