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报告!懂的进来看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1:03:39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受伤住院了,伤的很严重,发现他的时候他正躺在他家胡同路口的马路上,我们怀疑这不是不是车祸,并且我们有怀疑对象,而我们的怀疑对象心理素质非常的差已经表现出了非常非常大破绽,现在我们都可以百分之百的确定,这是我们的那个怀疑对象把我们的那位亲戚打成重伤以后再将他抬到那里制造的车祸假象,我们本地的公安部门在对我们的这位亲戚作了法医鉴定,鉴定的结果是由我们省的首府的鉴定机关下发的,鉴定结果是交通事故,最终我们本地的公安部门就是按交通事故处理,按交通事故处理的话,这宗谋杀案也就不了了之了。
我要问的是法医在鉴定的过程中有没有向当事人询问情况的必要,我们家的这位亲戚伤到了脑袋,造成了脑溢血,不过现在已经好了,脑内溢血已经没有了,不过还是有些脑子不好用,大多数时候总是糊涂,总说一些不靠谱的话,但是有的时候他就清醒了,和我们正常的人一样,不过这种情况持续的时间不是很长过一段时间就又糊涂了,医生说他能活过来是一个奇迹,他的脑袋里有六处溢血,能活过来绝对是个奇迹,在法医鉴定的过程中,法医并没有向当事人询问情况就最后给了交通事故这个结论,他们这样做是不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而且在给我们的鉴定报告中有一项鉴定程序圈了括号说是由于本人行动不便要作文证,我怀疑这个(文证)是不是就是向当事人询问情况的程序,而(行动不便)是不是就是指的我们家的这个亲戚时明白时糊涂,他们这种不询问当事人情况而根据伤者身上的受伤状况作出的结论是不是不符合法律程序。
我们本地的公安机关在没有得到伤者明确的对当时情况的陈述下而作出了交通事故的最终结论是不是太草率了。

事故原因应当由公安机关调查,法医只负责伤情鉴定。交通事故需要有肇事车辆等相关证明的。

1、我要问的是法医在鉴定的过程中有没有向当事人询问情况的必要。
答:法医没有这个义务,但是有义务通过损伤鉴定的申请书了解案情。

2、他们这种不询问当事人情况而根据伤者身上的受伤状况作出的结论是不是不符合法律程序。
答:不能根据询问当事人所得到的回答做出鉴定,因为法医不能确定病人的表述是否真实。损伤鉴定的依据:住院病历,住院辅助检查报告单,在法医门诊对病人的瘢痕的测量。

一般法医的鉴定书都是有伤者在场才做出,像你说的这样写(文证)是指文证审查,文证审查是指伤者行动不便不能到法医鉴定机构,于是法医就根据伤者的病历资料记载,同时结合公安机关的案情调查给出关于轻重伤的鉴定结论。所以就写明仅仅是做出的文证审查。
你家亲戚应该并没有到法医鉴定机构去。
况且根据成伤机制,如果一个正常的人被他人打伤头部多处,其头部必然有相对应的多处创口,双前臂应该有防卫时产生的抵抗伤,甚至于衣服应该有被抓扯破裂的痕迹。而这些痕迹应该不是通过一次损伤就成形成的。
相反,车祸虽然是损伤人体多处,但可以一次形成,并且损伤具有一定特征,多为外轻内重,多发骨折,损伤可以较为集中,同高处坠落有很大相似之处。所以法医一般可以根据损伤情况判断是否他人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