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案例 会的高手告下啊 谢谢了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5 20:59:57
长虹食品厂派采购员张某赴北京采购板栗3万斤,并且给张某开介绍信以及盖有本单位公证的空白合同书各一份,张某到北京海信供销社看后觉得板栗不错,随与之合订3万斤板栗的合同,并声明回城里向厂长报告后,与一周内把订货款汇给供销社,张某回到城里向厂长汇报后,厂长归之可否,供销社一周内将3万斤板栗运至长虹食品厂,因3万斤板栗大半超过长虹食品厂的需求,因此长虹要求退货1.5万斤,遭到海信供销社拒绝,长虹拒付货款,为此海信供销社诉之法院。
问:1.长虹食品厂给采购员张某开出介绍信的行为属于何种法律行为。
2.张某合同数量超过1万斤的板栗合同之后,长虹食品厂对此为之可否,依据法律规定,如何辨析他的态度。
3.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

1,委托代理
2,厂长没有明确表态视为同意
3,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你题目没抄错吧?怎么那么象做作业,数字有点问题

1、委托合同行为

2、???你题目给的就是3万斤啊,不过如果真的超过了,也是有效代理。

3、采购合同有效,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