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2:35:05
案例为:A向B借款15万元,借款期半年,期间由A的好友C自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A的借款抵押物,并与B签订了以房屋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期满后A无钱归还借款,B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C要求其履行合同,C则认为借款人是A于己无关。B遂将C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A归还借款,C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请问下这起案件的争议点到底在什么地方,应该用什么法律条款解决呢?谢谢。回答的好我会追加分数的~
请问能不能详细解释一下,到底是不是有效的合同,具体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还有就是到底这个案例里面有没有主合同的存在啊?谢谢了哦。

一,本案中有主合同,就是A与B之间的借款合同。从合同就是B与C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二,焦点就是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首先,依题意易知A、B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其次,他们双方是在合意下订立的合同。再次,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后,B履行了合同借款义务。而A在还款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同理B与C之间的担保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这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所以在A不能还款时C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法条:合同法:9,10,32,44条;物权法:172,173,177,179,180,185,188。

从你的描述看,这个事件分成二个部分,一个是借款,一个是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并无任何争议。关键在于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后生效。所以,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你们的抵押合同有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了“房地产他项证”,如果登记了,那么,很明确,在A没有还款能力时,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要求执行对C的房子的抵押权。

1.争议就是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2.用物权法,担保法 相关条款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