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2:07:41
一国有企业,1998年10月8日招收李某为临时工,合同规限为1年,至1999年10月8日止,并约定违约金为500元,该合同经劳动鉴证。李某到该企业工作后,业务能力较强,销售业绩突出,公司遂于1999年初决定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经双方协商后,合同期限变更为3年,至2001年10月8日止,并将违约金变更为5000元,但变更后的合同书未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李某于2000年4月1日公司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未同意。李某于4月10日即不辞而别。4月13日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到岗办理移交手续。李某不理睬。该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李某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签订后不需要鉴证即有效。《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按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有效。

同时

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O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按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